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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北京半程马拉松赛举行

2025-04-05 19:58:51栏目:评测
TAG: 贝贝 社交

这次在《领导者》杂志主持下,我们将就司法改革作一个交流性的对话。

因此,公民最大的责任是推进国家的民主、法治,监督政府为全体公民服务。当然,我作为一个法学学者,我对热点公共事件的关注应该是更具建设性的,即应通过对事件原因的分析和对制度缺失的总结,去促进法律、法规的立、改、废,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制、法治作出贡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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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此,他不能只关注自己,而必须关注国家,关注社会,关注自己的同类----其他公民----的权益、自由、幸福是否获得了国家和社会的保护,是否受到公权力的侵犯。当然,作为一个公民,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,我除了完成我的本职工作以外,我也关注各种热点公共事件,像孙志刚事件、黑煤窑事件、 周老虎事件、最牛钉子户事件、三鹿奶粉事件、钓鱼执法事件等,我也都通过媒体发表了我的观点、看法和建议、意见。公民的义务、责任是多方面的,但最重要的义务是制约和监督公权力,促进和保障公权力更好地为公民服务。进入 姜明安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责任公民 。国民的公民意识不可能完全自发生长,它需要不断培育,十大责任公民评选活动显然有助于国民公民意识的增长。

每个国民都不能有搭便车的思想,如果大家都搭便车,不承担公民的责任,天上是不会掉下一个为我们大家提供优质服务的国家和政府的。民主、自由、人权,必须靠我们每个公民去争取,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必须靠我们每个公民去建设。太平绅士不必是法律专业人士,但这一点也不妨碍这类法庭的公正。

通往正义的路也是需要摸索的,那就让职业化的法官来用他们的技艺理性来帮我们探究。主要原因是缺乏必要的制度设计,任由普通群众随意表达、宣泄其激情。只有这种司法理性,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相信裁决的正义性。话是没错,但是,怎样体现群众路线?如何实现职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?坦率地说,这个口号已经喊了几十年了,但似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而稳定的制度安排。

行政机构的管理是积极主动的,通常借助强制手段。出于司法成本考虑,它只能由几个人、十几个人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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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从行政系统中分离出来,是有其内在逻辑的。为此,法官需要借助一些专业术语和法律推理技巧。只有在此之后,法院所宣告的强制措施才会被当事人、也被整个社会视为实现了正义。近世以来,英格兰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,香港人称之为太平绅士。

两者都需要运用理性,只不过,法官的技艺理性更为专业,陪审员的理性有更多常识成分。程序的司法化改造则能使这些社区自治性组织更好地承担司法职能。之后长期从事法律工作,比如从事律师职业、担任法官助理。接下来的问题就是,谁来当代表?各级政府官员不能当民众代表,法官或者法院领导不能当民众代表,媒体评论员也不能当民众代表。

建造房子的时候,你肯定会聘请职业的建筑师来设计,而不会让大众来设计。每一项手艺中都有一些窍门,无法用语言、公式清晰地表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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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仅有简单、单纯的自然理性是不够的。由此可以推论,只要是多人审理案件,并且是依据理性进行裁决,那唯一合理的决策程序就是民主投票。

普通法假设陪审员是明理之人、贤明守法之人,他们运用理性判断案件的是非——当然不是技艺理性,而是常识理性。一间法院会有若干法官,这些法官应当都接受过法律训练,又不断经历司法实践。为什么这样说?因为,陪审团不是简单地召集来几个人、十几个人,任由他们在法庭上发表私人意见。但这仍然是司法的群众路线,他们就是群众、就是人民。有人担心,司法职业化后,法官会发明出一些外行人看不懂的行话,来欺骗当事人或社会。南方都市报,2008,9,13司法过程与群众感觉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上任之初曾提出,在审理死刑案件时,法官要考虑三个依据: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。

多年来,各级法院、尤其是初审法院普遍抱怨案件太多,法官太少,一个法官一年要审理二三百个案件,根本忙不过来。司法裁决的权威最终来自于理性。

因此,当事人期望法官职业化,人民需要司法职业化。大多数社会在演进到一定程度后,由于社会事务日益复杂,人们终会认识到,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管理活动。

法院针对某一方当事人宣告的强制措施,不过是其所说之理的一个自然延续而已。人民需要司法职业化过去十几年来,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,从观念上确立了司法职业化的必要性,在制度上也开始保证这一点。

法院必须以理服人,法院讲的道理,不仅要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判决,也说服整个社会相信法官的判决是合道且合理的。每门手艺人都有一些独门秘技,外人不明就里。非职业化的法庭也会透过种种制度设计,让非职业化法官运用其理性、而不是凭借其激情来判断案件。亚当•斯密早就论述过,分工能够改善社会福利,因为分工能够提高效率,而分工就意味着职业化。

做行政工作,也同样需要职业化。比如,在自然村,在城市的小区,可以设立社区法庭。

事实上,群众究竟是指谁?恐怕也没有谁仔细界定过。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:全体人民不可能出面表达对一个案件的感觉,因而,在具体操作过程中,要以民众感觉为依据,只能以若干作为代表的民众的感觉为依据。

你希望他有一些实践经验。原因在于,归根到底,案件中的理、法律之理只能由个体的法官来发现并阐述。

这是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。有幸作为陪审员的民众,不能任由自己的情感发表意见,相反,他必须想象,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对于摆在自己面前的这个案件有什么感觉、意见。图纸出来之后,你肯定会聘请职业的木匠、水泥匠来施工,不可能让大众来施工。当然,政府也可以指派法学院毕业生或专业律师充当这些法官的助理。

行政等级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十分关键,但在法院内部,行政等级划分毫无必要。如果法院以这样的感觉为依据进行裁决,就没有司法正义可言。

所谓社区法庭是与国家法庭相对而言的。车到山路,我们肯定希望具备足够经验的职业化的司机来开车。

面对案件,唯一重要的是法官所讲之理。否则,再好听的名头也不能做到真的司法为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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